案件經過
臨安區局收到公安局移送案件,經查,當事人自2018年至案發期間違法生產銷售由導熱油、工業自油等油品按照不同比例混合調色的柴油冒充國五、國六標準車用柴油,其硫含量項目不符合《GB19147-2009車用柴油》標準。當事人共銷售上述油品的進貨貨值為74.54萬元,獲利6萬元。此外,當事人還存在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擅自銷售車用柴油的違法行為。
判決結果
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規定,作出罰款47.7576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6萬元和車用柴油4.39噸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