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23年7月份開始,陳某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一輛經改裝后安裝油箱、加油機等設備的車輛作為流動加油車對外銷售柴油(無供油商證照、產品銷售合同等)。2023年8月24日,陳某在賓陽縣思隴鎮高速公路收費站出口的大型停車場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柴油疑似物16.535噸。經鑒定,被查獲的疑似柴油液體具有柴油屬性,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中的第3類易燃液體。
判決結果
大型停車場內大型汽車和人員流動較多,陳某行為存在極大的危害公共安全隱患,存在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2023年11月27日,賓陽縣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對陳某的犯罪行為進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