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5年至2023年5月期間,李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外地低價購買成品油(無供油商證照、產品銷售合同等),并使用鐵質、塑料容器儲存于賓陽縣某鎮家中(私設非法經營、儲存點人員密集,存在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將成品汽油分裝到塑料瓶中對外銷售給不特定人群。經鑒定,被查獲的疑似汽油液體符合92號車用汽油(國標V1B外采)的非標準油。
判決結果
2023年5月16日,賓陽縣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對李某的犯罪行為進行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