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21年12月份起,莫某在未依法取得成品油零售許可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擅自將自己車牌號為桂AT****的面包車改裝成移動加油車,在南寧市武鳴區某鎮某沙場簡易棚內售賣汽油,2022年7月27日,該加油點被南寧市公安武鳴分局查處,當場扣押疑似汽油440公斤及改裝油罐車一輛,加油機一個油罐1個。經鑒定,被查獲的疑似汽油具有汽油屬性。
判決結果
莫某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周圍居民生活及生產環境具有爆炸的可能性,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性。2024年1月25日,武鳴區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對莫某的犯罪行為進行判決,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扣押在案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